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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境部預告修正「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」(下稱車輛噪音審驗辦法)草案,明定英國所核發之合格證明亦得做為判定依據。
車輛噪音審驗辦法自92年11月5日發布施行後,歷經5次修正,最近一次修正為108年1月3日,本次鑑於英國原屬歐盟會員國,原歐盟會員國申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之判定依據,將因英國脫離歐盟而不適用現行規定,基於國際互惠原則、技術檢測能量相當及可被信賴性之考量,明定英國所核發之合格證明亦得做為判定依據,爰修正本辦法第7條、第5條附錄1及第13條附錄4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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